文/潘穩中 律師
勞資糾紛、勞資爭議是什麼?
其實勞資糾紛跟勞資爭議在法律上並沒有甚麼太大的不同,因此大家在理解上可以把這兩個詞視為同義詞來看。所謂「勞資糾紛」指的是員工跟雇主間關於雙方勞動契約或是廣泛勞動關係之糾紛。
勞資糾紛依照《勞資爭議處理法》第5條規定,又分為「權利事項」及「調整事項」。一般而言,實務上會進入調解的事項,90%以上都是「權利事項」,而所謂「權利事項」,可以理解為員工權利受侵害之事項,例如:老闆不給加班費、不給資遣費,或是老闆非法解雇員工等事項。至於「調整事項」指的是員工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,例如:調整休假日、上班時間等事項,不過一般都很少發生。
發生勞資糾紛,產生爭議時我該怎麼辦?
- 諮詢律師確認相關法律規範及法院見解,並條列式確立自己的主張及背後依據。
- 蒐集證據。
- 決定要走哪一個調解程序。
- 做好勞資爭議調解準備。
一、透過律師諮詢確立法律依據與主張
二、蒐集證據
在勞資糾紛或勞資爭議發生後,在向律師諮詢完相關法律規範及法律見解後,依照律師所整理出來的方向蒐集證據,可以蒐集的證據如下:
薪資明細
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3條第1項規定,雇主依法有提供員工計算工資之方式及相關明細,因此在離職或鬧翻前,就應該先行保留老闆給薪水的相關計算方式。當然,如果老闆都違法沒有給這些東西也沒關係,薪資存摺的轉帳紀錄也可以作為實際領取薪資的證據。
出勤紀錄
依照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條第6項規定,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提供出勤紀錄的影本的。只是問題在於,員工如果跟老闆要的話,通常會被老闆覺得怪怪的,因此如果勞工不敢跟雇主索取出勤紀錄影本,或是雇主拒絕給予的話,也不用太擔心,可以先將出勤紀錄卡拍下來,至於其他的出勤紀錄,未來真的走進訴訟時,法院可以依《勞動事件法》第35條規定,命雇主提出所有的出勤紀錄。
勞工保險之加退保資料及勞退提繳資料
如果勞工所請求之案件是資遣費、給付退休金或是其他涉及勞保或勞退高薪低報的事項,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這些資料,這部分可以選擇持身份證臨櫃辦理,也可以至勞工保險局的網站,用自然人憑證申請。
自己與老闆或人資對話之錄音
勞資糾紛在一開始發生時,勞工跟雇主通常會先在公司進行第一輪的協調,這時候如果雇主沒有先行諮詢律師,就有可能會犯下戰略性錯誤,不小心承認自己不應該承認的事項,所以建議勞工朋友們在一開始跟老闆談之前,可以私底下將雙方的對話內容錄下來,這部分因為勞工朋友自己也是對話的一方,因此這樣的錄音是合法的喔!
其他可以佐證主張的證據
除了本文前面所述之相關資料外,舉凡公司的工作規則、獎懲辦法、員工守則、公司公告、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診斷證明、醫療費用收據等都應該蒐集起來,以便作為日後主張的佐證。
三、決定要走哪一個調解程序
勞資爭議調解 v.s 勞動調解
勞資爭議調解 | 勞動調解 | |
---|---|---|
主辦方 | 行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協會 | 法院 |
調解地點 | 勞工局、民間協會辦公室等地 | 法院 |
調解委員人數 | 原則上1人 | 原則上3人 |
調解委員身分 | 民間人士擔任調解人 | 1名法官(未來會成為承審法官)。 2名調解委員(資方、勞方代表各一)。 |
流程 | 經驗上,於當事人申請後2周以內召開第一次調解。 | 經驗上,慢的話,有當事人從聲請到第一次調解,等了2個月 |
特色 | 召開時間快、調解委員意見難以給對方壓力。 | 召開時間可能很慢、法官可以在調解時給對方壓力。 |
適合案件 | 給付工資、加班費、資遣費。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。 |
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 |
勞資爭議調解適合的案件類型
四、做好勞資爭議調解準備
作好未來訴訟的準備
在調解的時候,需要先瞭解如果未來走進訴訟的時候,你的成本是多少(包括律師費、裁判費、耗費的時間、精力等等的),這樣在調解的時候才會有一個底氣是「就算走進訴訟,大不了多花多少錢」,進而會有一個底氣是「沒差,如果條件真的很爛,我寧願走訴訟」。這時候,才能站穩自己的腳跟,在協調時不會被未來的訴訟成本嚇到。
整理自己的訴求
將自己的訴求用條列式的方式整理出來,如果要計算資遣費或加班費,也預先計算出來並保留計算之公式或依據,如果有證據,也要一併帶至調解室,以備不時之需。
適時將自己的訴求及事由告知對方
我通常都會建議當事人,如果有心想跟對方透過調解解決勞資糾紛,可以在調解期日前,適時將自己的訴求及理由告知對方。為什麼呢?因為對方要知悉你的訴求及理由才能進行適當的準備,雙方在調解時才有心理準備及資料進行有效率的溝通,也才有機會在一次的調解中就達成共識。
因為通常人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,都會想說,我回去再諮詢律師或是上網查查資料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同意,這時候就可能要召開第二次調解。所以,我都建議當事人可以適時的將自己的訴求、所依據的事由告知對方,以利雙方能作適當的準備,有助於雙方現場能達成共識。
擬定可能成立之條款
如果調解成功,此時調解委員會把調解內容製作為筆錄,一旦雙方簽名,即會成為法律上有效的調解筆錄,調解程序就終止了。如果回家想一想發現:「啊!有某個條款忘記放上去」。這時候,對不起,您只能後悔莫及而已。
為了避免這樣的憾事,本文在此建議讀者可以預先製作您認為可能成立和解的條款,以利調解委員在製作調解筆錄時,能夠發表適當的意見。例如:
- 如果對方應該要付款,付款時間及條件為何?應該付到哪一個帳戶?
- 如果是分期付款,是否要約定一期未付,全部款項視為到期之條款?
- 雙方是否有斷尾條款?
- 雙方是否有保密條款?
- 非自願證明書要以勞基法上的哪一個事由開立?
- 如果一方有違反斷尾條款、保密條款,或是資方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應賠償之違約金數額為?
結論
讀者於被資遣時,常因勞動相關法令複雜、用語艱澀而難以理解法律規範,在沒有做好充足準備時被有錢請律師的資方欺負,導致原本應該獲得的權益落空,因此建議讀者遇到勞資糾紛時,先花小錢向律師諮詢,以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潘穩中顧問律師有在國內大型法律事務所服務的經歷,熟悉勞動法令,並有處理勞資案件之豐富經驗,如有任何勞資案件處理需求,敬請不吝洽詢官方Line。